為簡化行政審批程序,提高管理效率,進一步規(guī)范取水許可管理,本著簡政放權、高效便民的原則,省水利廳制定印發(fā)了《江蘇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(試行)》,并從其適用范圍、技術要求、審查審批權限及方式等方面做出具體規(guī)定。 本制度明確了論證具體的范圍。規(guī)定直接從江河、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,需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建設項目,以及直接取用其它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,須進行水資源論證。明確了報告表適用情形。規(guī)定取用地表水10萬立方米/年以下、淺層地下水1萬立方米/年以下、自來水或工業(yè)水廠及其他非傳統(tǒng)水源20萬立方米/年以下的可編制水資源論證表。同時,適用報告表的還應具備三個條件:非火電、化工、造紙、冶金、紡織、建材、食品、機械等高耗水行業(yè);用水工藝比較簡單,取水水域附近無敏感目標,取水口不設置在飲用水源一、二級保護區(qū)內;不設置入河排污口,或退水進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。明確了報告表審查審批工作程序。報告表審查審批權限與取水許可審批權限一致,原則采取函審或網絡審查的方式,經審查修改并由專家組長復核簽署意見后,正式提交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批。(供稿:廳水資源處 游洋 責編:廳辦公室 欒慶明) |